从精确性视角浅析两岸三地对法律术语“Plea Bargain”的翻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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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精确性视角浅析两岸三地对法律术语“Plea Bargain”的翻译

2024-07-17 13:49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从精确性视角浅析两岸三地对法律术语“Plea Bargain”的翻译

刘婧 杜仓宇刘婧,北京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,主要研究方向为翻译理论与实践、教学法。杜仓宇,北京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,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英语翻译、英语教育。

摘要:法律的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。作为表达法律核心概念的法律术语,必须具备易理解性,同时避免产生歧义。精确性是法律术语的灵魂,同时也是法律术语翻译的生命力所在。本文从精确性视角,浅析两岸三地对“Plea Bargain”这一法律术语的翻译。

关键词:两岸三地对“Plea Bargain”的翻译;精确性

1 引言

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《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指出: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,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。”完成依法治国的总目标,需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文明优秀法治传统,同时也需要吸收和借鉴其他文明合理的法治发展成果。法律翻译,作为吸收和借鉴其他文明法治成果的手段与媒介,其对法律术语翻译的精确与否,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。

2 法律术语翻译的精确性

“法律术语具有法定的语义,有法定的适用范围,要求特定的语境。法律术语的正确使用是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的保证。”[1]每一法律术语都代表特定的法律行为规范。英文法律术语或是含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普通词,或是现代英语已不再使用的中古英语,或来自拉丁语,或来自法语。概括而言,英文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点:①庄严性;②缜密性;③简明性;④精确性。[2]法律追求公平正义,作为表达法律核心概念的法律术语,必须具有易理解性,同时避免产生歧义。因此,精确性是法律术语的灵魂,也是法律术语翻译的生命力所在。

3 “Plea Bargain”简介

“Plea Bargain”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,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(Brady v. United States)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立。随后,1974年7月1日修订的《联邦诉讼规则》第11条,对“Plea Bargain”这一制度正式做出了明文规定。

《布莱克法律词典》(Black's Law Dictionary)对“Plea Bargain”的解释为:The plea bargain is any agreement in a criminal case between the prosecutor and defendant whereby the defendant agrees to plead guilty to a particular charge in return for some concession from the prosecutor. This may mean that the defendant will plead guilty to a less serious charge, or to one of the several charges, in return for the dismissal of other charges; or it may mean that the defendant will plead guilty to the original criminal charge in return for a more lenient sentence.[3]即“Plea Bargain”指在刑事案件中,控辩双方达成的,被告承认某一控罪以换取控方让步的任何协议,包括:被告承认一项较轻的控罪,或承认数项控罪中的某一项,以换取控方撤销其他控罪;或被告认罪,以换取较轻的量刑。

4 两岸三地对 “Plea Bargain”翻译精确性的对比分析 4.1 内地对“Plea Bargain”的翻译

内地在引入“Plea Bargain”这一概念时,将其译为“辩诉交易”,如法制网2016年9月2日发表的文章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区别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》,《人民法院报》2017年2月10日第8版刊登的文章《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新发展与前瞻》等。但笔者认为这一翻译的精确性尚值得商榷。

首先,将“Plea Bargain”译为“辩诉交易”犯了望文生义的简单错误。《英汉法律词典》中“plea”一词的解释为:诉讼(n.)、答辩(n.)、请求(n.);“bargain”一词的解释为:交易(n.)、契约(n.),做交易(vt.)、讨价还价(vi.)、达成协议(vi.)。“辩诉交易”这一翻译将“plea”和“bargain”两个英文单词的中文翻译简单地拼凑在一起,属于典型的望文生义。

其次,将“Plea Bargain”译为“辩诉交易”,忽视了原语的深层次意义。“Plea Bargain”这一制度在美国产生,有其独特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,目的是为了实现有效打击犯罪、保障人权与提高司法效率之间的有机平衡。“辩诉交易”这一翻译将“plea”译为“辩诉”仅表达了行为的双方主体,忽视了行为的本质;同时,将“bargain”译为“交易”,不能准确表达这一制度的目的和出发点。

最后,将“Plea Bargain”译为“辩诉交易”不符合汉语社会文化。“交易”在《现代汉语词典》中的解释为:以货币或服务为媒介进行的交换。在汉语社会文化中,当“交易”一词与国家公权力联系在一起时,往往表示一种腐败行为,比如“权钱交易”。因此,将“Plea Bargain”译为“辩诉交易”,易让人误解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“做交易”,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诉机关公正廉洁的形象,也易使群众质疑法律的权威。

内地将“Plea Bargain”译为“辩诉交易”,从法律术语翻译精确性视角看,不能很好地实现翻译所要求达到之目的,没有达到“翻译要充分满足翻译说明的要求”[4],“辩诉交易”这一翻译,形式上看似忠实于原文,实质上其在汉语语境中的交际效果与“Plea Bargain”在原语语境中的交际效果大相径庭。

4.2 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对“Plea Bargain”的翻译

在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出版发行的大量法学教材、法学论述和新闻报道中,“Plea Bargain”在这两个地区均译为“认罪协商”,如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王皇玉教授的法学论述《认罪协商程序之法社会学考察:以台湾刑事司法改革为例》(Plea Bargaining in Legal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:the Case of Taiwan Criminal Judicial Reform)[5]、香港《文汇报》近期的报道《章莹颖案嫌犯首次开口 自曝正在服用抗抑郁药》,等等。

从法律术语翻译精确性视角看,“认罪协商”这一翻译很好地达到了“翻译要充分满足翻译说明的要求”,揭示了“Plea Bargain”这一制度的本质,符合创立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,能够很好地实现翻译所要求达到之交际目的。将“plea”译为“认罪”,符合“plea”“答辩”这一含义,且将其更加具体化;将“bargain”译为“协商”,符合“bargain”的原有之意,同时,“协商”一词揭示了控辩双方地位平等,暗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法律精神。从其内在逻辑结构看,“认罪协商”充分揭示了 “Plea Bargain”这一法律术语的内涵,“认罪”是“协商”的前提条件,同时“认罪”之目的在于“协商”。

4.3 结论

综上所述,从法律术语翻译精确性视角看,对“Plea Bargain”这一法律术语的翻译,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翻译“认罪协商”比内地的翻译“辩诉交易”更符合汉语的社会文化环境,更符合忠实原则,实现翻译要求达到的交际目的与功能。

参考文献

[1] 张法连.英美法律术语汉译策略探究[J].中国翻译,2016(2):100-104.

[2] 刘瑞玲.试论法律术语翻译的精确性[J].外语学刊,2010(4):125-127.

[3] GARNER, B A, ed. Black's law dictionary(7th Ed.)[M]. St. Paul, Minn.:West Group,2000.

[4] CHRISTIANE N. 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on: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[M]. Shanghai: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,2001.

[5] 王皇玉.认罪协商程序之法社会学考察:以台湾刑事司法改革为例[J].台湾大学法学论丛,2008(4):65-113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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